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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商业利润是生产部门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商业资本家的资本既然是以一种独立的资本形态发挥作用,因此,他也和产业资本家一样,总是力图用他的资本来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然而,商人是在流通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如果把他所从事的与生产过程有关的保管,运输、包装等等活动除开不说,他的纯粹属于流通领域的活动(即单纯买卖商品的活动),是不创造任何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那么,商业利润是从何而来呢? 从表面上看,商业利润是来自商品售卖价格和购买价格的差额。我们在前面说过,产业资本家是按照生产价格出卖商品的,从社会平均的角度来说,这也就是按照价值出卖。因此,商人所获得的利润,似乎只能是商品价值以上的某种加价,只能是从流通中产生了。把商业利润当成商品价值以上的附加,这种着法虽然好象也符合商业活动的特点,也不无“根据”,但是,这只是反映了事物的表面现象,而没有反映出它的本质。实际上,商业利润并不是来自流通过程的单纯加价,售卖价格高于购买价格只能说明商人是从这个差额当中取得利润,但不能说明商业利润的真正来源。
商业利润的来源
商业利润的真正来源是什么呢?它的真正来源也同产业利润一样,是产业工人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指出:“因为商人资本本身不生产剩余价值,所以很明白,在平均利润形式上归商人资本所有的剩余价值,只是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事情是这样的:由于商人为产业资本家推销商品,产业资本的一部分职能由商人来完成,因此产业资本家就不能独自占有全部剩余价值,他必须把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让给商人,这种让渡是通过价格差额来实现的。换句话说,当产业资本家把商品卖给商人时,其价格实际上要低于前面所说的生产价格,然后,商人再按十足的生产价格(就整个社会来说,也就是按照价值)把商品出卖给消费者。这样商品的售卖价格虽然高于购买价格,但并不高于它的现实生产价格或价值。这一部分通过价格差额而由产业资本家让渡给商人的剩余价值,便形成商业利润。
商业资本既然是作为职能资本在流通领域中活动,因此它不仅要获得商业利润,而且它的利润率也必须大致相当于在生产中发挥职能的产业资本的利润率。这是不言而喻的,假使商业资本的利润率经常低于产业资本的利润率,那就不会有人投资经营商业了。因此,马克思指出:“因为产业资本的流通阶段,和生产一样,是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所以独立在流通过程内发生功能的资本,也必须和在不同生产部门内发生功能的资本一样,提供常年的平均利润。” 商业资本获得和产业资本大致相等的利润,是通过各个商业部门同各个产业部门之间的竞争,通过它们之间的资本转移来实现的。如果商业利润率低于产业利润率,商人就会认为经商是不合算的事,因而就会把他的资本转移到产业部门中去。由于商业部门没有产业部门那样庞大和复杂的技术设备,因此,如果它要把资本转移出去也是比较容易的。马克思说:“没有什么资本还比商人资本,更容易改变它的用途,更容易改变它的职E能了。”当然,从另一方面说,商业利润率也不能比产业利润率高,否则产业资本也会向商业部门转移。所以,商人和产业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必然会导致商业利润和产业利润趋于平均化,使它们处于大致相等的水平上。
由于商业资本参加了利润的平均化,因而商品生产价格的公式便应该作适当的修改,以便它具有更严密的规定。原来商品的生产价格是等于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现在就产业资本来说,虽然生产价格还是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即k+p,但这个p已经发生了变化,它已经不是全部利润,而只是归产业资本家占有的那一部分了,而就总商品资本的现实生产价格(也就是价值)来说,它已经不是等于k +p(产业利润),而是等于k+p+ h(商业利润)了。
乍一看来,由于商业资本参加剩余价值的分配,使平均利润率降低,这对产业资本似乎是不利的,其实并不如此。如果没有商人,产业资本家就必须为实现商品而投放更多的资本,这就会使他的利润率比现在降低得更多。相反地,由于商人专门从事商品买卖,加速了商品资本的流通并减少了流通中的资本总量,因而就可以减少产业资本家在利润上的损失。马克思指出:“只要商人资本仍然限制在必要界限以内,差别就不过在于:由于资本功能的这种分割,和没有这种分割的时候比较,专门用在流通过程上的时间已经可以更少,必须为这个目的垫付的追加资本已经可以更少,因此,要在商业利润形式上出现的总利润的损失也已经可以更少。” 商业资本的独立化和它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客观上是有利于产业资本的。反过来说,产业部门榨取的剩余价值愈多,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般利润率越高,从而商业利润率也就愈高。所以,尽管产业资本家和商人在分割利润的问题上也存在着矛盾,但物们在剥削工人阶级这个根本问题上,却有着共同的阶级利益。
上面所分析的只是在纯净关系下的商业利润的来源,也可以说是它的基本来源。当然,商业利润的来源实际上并不止此一途,商业的实践告诉我们,商人还利用不等价交换等办法来获取利润。商业资本家一方面是用压低收购价格的办法,剥削农民和小生产者。在资本主义社会,仍然有大批个体农民和小生产者存在,他们生产的商品必须卖给商人,需要的生产资料或消费品又必须向商人购买,因而逃不出商业资本家的盘剥。商业资本家在收购商品时,总是利用小生产者的各种困难,低价买进,转手再高价卖出,从中获取暴利。
另一方面提高商品销售价格,采用各种欺骗手段,千方百计剥削消费者,是商业资本家获取利润的又一条重要途径。他们不但利用商品供不应求的机会,提高物价,还通过以次充好、短斤少尺、弄虚作假等卑鄙手法,欺骗顾客,变相提高商品价格。为了推销商品,商业资本家们往往不惜工本,大搞广告宣传,玩弄各种骗人勾当。几乎一年四季都有商店举行所谓“大减价、“大牺牲”、“ 大甩卖”等,用以招徕顾客,商业资本家好像因此要赔钱,但实际上获利更多。因为“大减价”的价格相差无几或者提前涨价再降价,而许多顾客不明真象,纷至沓来,营业额骤增八至九倍,结果是骗了顾客,累了店员,资本家却从中大赚其钱。
商品价格是价值的特殊转化形式
但商品究竟是怎样进行加价的呢?或者说,商品的商业售卖价格,究竟是怎样决定的呢?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们容易产生这样一种观念:对某一种商品究竟要加上多少利润,商业价格要订多高似乎完全是由商人任意决定的。但是,只要稍微仔细地分析一下,就可以明白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一种商品的售卖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生产价格水平和平均利润率水平,而这两者都不是商人可以任意规定的。假如一斤沙糖的生产价格(生产成本➕产业利润)是1元,平均利润率是15%,那么,商人购买100斤沙糖就需要花费100元,并且这100斤沙糖就应该附加上15元的利润(即垫付资本100元×平均利润率15%=15元),即按115元的价格售卖,商人不能任意把沙糖的商业价格过分抬高或降低。
商品加价的程度和商业价格的高低,除了取决于上述两个因素之外,还要受不同部门的商业资本周转速度的影响,各部门商业资本的周转速度,也不是商人所能任意决定的。
商业资本的周转,包括商品的购买和商品的售卖两个阶段,即G一W和W一G。商业资本每通过这样两个阶段,便完成一次周转。商业是生产和消费的中介,因此,商业资本的周转速度,第一,要受各产业部门的商品生产时间的限制,必须有商品生产出来,商人才能加以推销;第二,要受消费者消费速度和范围的限制,必须有消费者购买,商人才能把商品售卖出去。
商业资本的周转速度,在不同的商业部门是各不相同的。比方,糕点业的商业资本,就比家具业的商业资本周转得快一些。在同一商业部门内部,各个商业企业的资本周转速度,也有快慢的不同。但无论如何,从这些不同的周转速度中,总可以求出一个平均速度来。
商业资本周转速度对商业价格的影响
那么商业资本的周转速度,怎么会影响到商品的加价程度,从而影响到商品的商业价格呢? 商业资本的周转和产业资本的周转是不同的,产业资本周转的快慢,对于每一次周转所生产出来的商品价值量是不发生影响的,但是,对于年剩余价值量和年平均利润率,却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产业资本周转愈快,年剩余价值量就愈多,年平均利润率也愈高。但商业资本的周转却不是这样,商业是不创造剩余价值的,因此,商业资本周转的快慢,对于年剩余价值量或年利润量,并不发生直接的影响。
对于商业资本来说,平均利润率是一个既定的数量,它是由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利润总量和社会资本总量(包括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比例决定的。因此,假如商业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所占的比重是已定的,那么各部门商业资本周转的快慢,就不会影响到年平均利润率,也不会影响到总利润中归商业资本占有的份额。就不同的商业部门来说,它们之间在资本周转速度上无论有多大的差别,也不会在它们的年利润率上引起差异;不同的商业部门,只要它们的资本量不超出必需的限度,它们总是能比例于各自的资本量获得相应的利润。如果商业利润会随着商业资本周转速度的快慢而发生变化的话,那么,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商人资本就会比例于它的周转次数,比产业资本提供一个更高得多的利润了,这是和一般利润率的规律相矛盾的。” 但是,不同部门商业资本周转的快慢,却会直接影响到商品的商业售卖价格。这是因为,在平均利润率不变,从而在一定量商业资本所获得的利润量不变的条件下,如果商业资本周转速度愈快,它周转的商品数量就会愈多,而将这一定量的商业利润分摊到单位商品上去的份额就必然愈少。假定商人用100元购买100斤沙糖,如按照15%的平均利润来实行加价,商人从一次周转中就能获得15元的利润。
假定商业资本一年不是周转一次,而是周转五次,商人用100元贤本一年就能为产业部门推销500斤沙糖即500元的商品。但根据上述等量商业资本获得等量商业利润的原则,这一年归商人占有的利润将仍然只有15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每100斤沙糖就只能加价3元,即披103元的商业偷格来出卖,15元利润只有在这500斤沙糖完全卖完以后才能实现。
所以马克思说:“商业加价的程度,即定额资本的商业利润加到各单个商品的生产价格中去的可除部分的大小,与不同营业部门商业资本的周转次数或周转进度反比例。”“不同商业部门的商业利润的百分率尽管相同,这个相同的百分率仍然会比例于它们的周转时间,按完全不同的就商品价值计算的百分率,来提高这些商品的售卖价格。” 不过,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我们说商业资本的周转速度的差别,不会影响到它的年利润率,只会影响到单位商品的商业加价,这是就不同商业部门的关系来说的;而如果就同一商业部门内部的各个商人来说,那么资本的周转速度,对于他的年利润率,就有决定性的意义了。
假定某一个商业部门共有资本3,000元,由三个资本各为1,000元的个别资本组成,平均利润率为15%。又假定该商业部门资本平均-年周转3次,甲资本每年周转4次,乙资本3次,丙资本2次。在这种情况下,甲资本每年得到的利润是200元,乙资本是150元,丙资本是100元;而它们的年利润率则分别为20%、15%和10%。
这就是说,周转逮度高于平均速度的个别资本,可以得到比平均利润率更高的年利润率,这正如在同一产业部门中,生产条件较好的资本家可以得到超额利润一样。正因为如此,所以资本周转速度快的商人,在竞争过程中就可以比别人卖得价格便宜一些,而不致使他的利润降低到平均利润以下,平常所谓商人“薄利多销”的奥妙便在这里。
正因为存在着上述影响,所以就造成一种假象,好象流通过程本身能决定商品价格的高低,并进而引起一种错误的观念,好象商人自己就能决定商品的售卖价格。实际上商业价格的高低并不是任意确定的,决定商业价格的客观因素是生产价格和平均利润率,至于商业资本的周转,那只能影响到分摊给单位商品的利润的份额。因此,商业价格的形成,也是严格地依据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若已知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限界,要理解资本的竞争怎么会把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再进一步转化为商业价格,并且把剩余价值转化为平均利润那就容易了。” 总之,产业资本家分给商业资本家的一部分剩余价值,是商业利润的基本来源;而小生产者的一部分劳动产品和消费者的一部分劳动收入,是商业利润的补充来源。商业资本家不仅剥削产业工人,而且剥削商业职工,不仅把工人当做生产者来剥削,而且还当作消费者来剥削,不仅剥削雇佣工人,而且还剥削广大劳动农民和小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