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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族团结,还是加剧民族分裂?

作者:矛锋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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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语录


——评中修新修订的《民族团结促进法》

一直以来,民族政策是自由派与中修官僚垄断资产阶级互相攻击的一个热点,高考加分等民族优惠政策更是为人们长期关注。今年7月1日,中修新修订的《民族团结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中修民族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再次得到强化。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我们,唯有看清中修民族政策的实质,才能制定出正确的革命策略。

在剖析这部法律的同时,我们要探究一下人们对这个民族政策下各种现象所持的各种观点,找出这部法律的现实基础——毕竟,判断一部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决不能只看它的自白(表象)和制定者的叙事,只有基于现实的各种资料对其根源进行分析,才能看清楚它的本质。

一、中国的民族压迫是否存在?

中修官方向来极力地否认中国存在民族压迫,并且以对少数民族包括高考加分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来进行反驳。要回答这个问题,既要用历史的方法,更要用逻辑的方法加以探究。

现代中国民族矛盾的激化,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复辟,资本也开始逐步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扩张。以民族矛盾最为突出的新疆为例,吸引资本进入的是“一黑一白”两大产业,即分别以当地丰富的石油资源和光照条件为依托的石油产业和棉花产业。这的确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正如新疆党委在2001年的民族问题课题小组反映的那样,“执行民族平等政策变得越来越困难,维族就业明显成为问题。”在城市,相对高薪的能源开发行业工作明显地把少数民族排斥在外,甚至在国企中都出现了优先对少数民族进行裁员的做法——由于边疆地区教育条件、民族语言的隔阂、习俗的不同等种种原因,少数民族相比于汉族来说更难以在就业市场上竞争,更容易受到就业歧视。“这或许是因为在利润面前,资本顾不得以往的民族平等政策,直接聘用已有行业经验的汉族技术工,又或许是因为资产阶级国家仍然希望把石油等关键行业留在汉族手中……”(《新疆资本与民族压迫》)而在农村,能源行业的发展和当地政府鼓励的棉花政策对环境的破坏尤为突出,这导致了当地本就供应紧张的水资源和土地资源遭到破坏和污染。“1998年7月在新疆日报头版登报的一个小广告反映了当年的状况:广告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有5000亩可承包的新开荒田地,前两年免承包费。而当年的且末是一个人均土地不到2.5亩,水供应紧张的穷僻维族县。此地后来频繁因水源竞争和土地损坏问题发生汉族和维族社区之间的冲突。”(《新疆资本与民族压迫》)棉花政策对于大多数务农的维族的伤害不仅仅是自然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更是在经济上残酷的压榨——棉花政策带来的是和内地极为相似的圈地运动,这对移民新疆并从事棉花产业的汉人来说确实带来了一些好处,但是对当地少数民族农民来说,这意味着政府官员用各种手段胁迫他们把原来丰富多样的农作物统统改种棉花,然后命令他们以指定的价格卖给指定的国营公司。分散经营的棉花种植本就难以盈利,因而他们在改种棉花后的收入不增反降。因为物价上涨、被迫改种棉花和自然环境破坏造成的粮食自给能力下降,他们被迫将土地承包出去,而且更加依赖于资本市场和棉花的销路。棉花政策以破坏当地居民原有的生计和自给自足能力为特征,而这与帝国主义在殖民地推行的单项经济作物种植政策惊人地相似。

资本在新疆的扩张,造成了巨大的、以民族分层的贫富差距,迫使当地少数民族原居民丧失了原有的生计,加入了无产阶级的队伍。他们发现,自己从这片世代居住的土地上从主人变成了被排挤在经济发展之外、被剥夺的底层。"BYLER,2022"这份报告的数据显示,“在城镇非国营单位职工中,汉族工人的收入平均比维族工人高出52%;而城乡间,在全国已经悬殊的城乡贫富差距,在新疆更是比全国平均数高出30%,以维族为主的农村人跟以汉族为主的城里人之间的贫富差距越发鲜明。”别的少数民族地区也是类似的情况——少数民族的原住民被边缘化、被资本层层盘剥,被就业市场歧视,在家乡的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自己却日益贫困,看不到出路,这就是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特别是新疆的极端宗教势力和“疆独”分裂分子,他们决不只是“境外势力”资助和少数人捣乱的结果;唯物辩证法的原理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主要推动者,外因必须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而少数民族地区的极端宗教和分裂势力的社会基础,恰恰是当地民众对资本扩张与掠夺的不满,而这正是中修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从诸多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资本扩张给当地民众带来的困境,正是反动的极端宗教势力进行暴恐活动的极佳煽动题材。正如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所说:“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情感,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此外,中修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少数民族的旧上层(包括宗教领袖)进行赦免甚至让他们重新进入政权机关,这和资本主义复辟给少数民族劳动群众带来的困境这个内因共同的造成了宗教势力在当地死灰复燃。

正如《新疆资本与民族压迫》中指出的那样:

“这个场景,相信正经历广泛下岗潮的90年代中国的许多地方都能引起共鸣。如果说宗教极端化,在东北盛行一时的法轮功也不无类似之处。而仅因为民族的差别,这些新疆少数民族的普遍不满被戴上了‘极端民族自尊’的外衣。”

中修政权正是在这一叙事体系下,打着“打击极端宗教势力和暴恐分子”的旗号,为了自身资本利益的增长,对包括新疆在内的边疆少数民族劳动人民的不满进行压制的。

如果只是所谓敌对势力在大肆鼓吹,那还可以认为这是谎言;但是当处于不同阶层不同地域的人们,在中修严密的言论审查下,表达的只言片语、个人经历以及各种官方透露的统计数据、调查结果和所谓“敌对势力”的“造谣抹黑”惊人地吻合,作为各大帝国主义势力扯皮场所的联合国都发文谴责时,中修政权的说辞的可信度就不得不加以审视了。

我们不妨先来解读中修官方的宣传和统计数据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历年新闻发布会、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及《中国语言文字事业发展报告》(语言文字蓝皮书)的内容,全国普通话普及率从过去的70%(2012年前后)迅速提高到80.72%以上(官方近年公布的阶段性成果,并设定了向更高目标迈进的计划);​在民族地区(如部分西部省份和自治地方),官方通过“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专项计划”、“推普脱贫攻坚”等工程,使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普通话普及率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例如某些边疆自治区内公开的普及率数据在几年内大幅跃升超过十几个百分点)。官方通常是将这一现象作为“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促进经济社会融入”的巨大政绩来宣传,但是我们必须思考一个问题: 少数民族的语言不像汉语的诸多方言区那样,语言的逻辑和词汇能够相通,汉语的诸多方言区在推广普通话的过程中都发生过影响不小的文化和沟通撕裂;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差异一般是比汉语内部各种方言的差异要大的,推广普通话的难度只会更大,如果没有对少数民族语言教育和使用的限制甚至禁绝,没有种种强制措施,是怎么在边疆民族地区做到如此迅速地推广普通话的?

很显然,官方的说辞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甚至还在刻意回避,仅仅是用法律条款中的一句“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就搪塞过去了。事实证明,即使是在如今互联网和电商快速发展的时代,如果仅仅依靠经济规律(如短视频、电商、外出务工的自然吸引),语言的演变和普及也是一个漫长、渐进且带有双向包容性的自然过程,而绝不可能是爆发式地普及。同时,我们在网上也能偶尔看到,网友们反映当地学校不准讲民族语言,裁撤民族语言课程,甚至不能用民族语言唱国歌的情况,加之在国内近年来各地(如内蒙古、部分藏区或新疆等地)推行统编教材、减少或逐步取消地方语言文字授课的具体政策调整,国内也可以直接查阅到2010年青海藏族学生抗议本省教学语言改革、2020年内蒙古抗议双语教学改革事件等反对强制同化的群体性事件——这和自由派们攻击中修的民族政策时所引用的资料以及一些逃亡国外的前警察和原住民的采访内容惊人地吻合,比如裁撤乡村学校,只用普通话授课,强制少数民族儿童寄宿等。这不但证明了国际上对中修民族政策的指责绝非空穴来风,而且揭露了《民族团结促进法》中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一条款的真面目——这实际上并不是什么“提高少数民族文化水平”的举措,而是通过政策的强制手段,强迫少数民族汉化的民族压迫性质的行为。

我们再来看中修官方的第二类说辞[一般是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内蒙古、西藏、青海等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国家民委、人社部关于“少数民族群众稳岗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年度通报]:“通过易地搬迁、劳动力转移,让牧民/农民走出了大山/草原,实现了稳定就业,收入大幅提高。”“特色产业(如能源、棉花、大规模旅游、矿产开采)产值连年翻番,招商引资成果斐然。”。这无非就是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来证明自身政策的合法性,但是马克思主义者看问题从来都不能只看表面的说辞和现象,而应该深挖其背后的本质。文章的开头我们已经详尽地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族矛盾的由来(即资本的扩张),有了这些基于事实的分析,我们就不难看出,经济发展带给少数民族劳动群众的,是残酷的剥削和民族歧视。而这种所谓的“异地搬迁”“劳动力转移”实际上只是资本的新圈地运动的结果,而这种圈地运动在内地的结果我们早已司空见惯了——强拆、豆腐渣安置房、拖欠补偿款(这个除了一些发达地区基本上都发不起那么高的补偿金)——这实质上就是国家垄断资本通过生态红线划定、矿产资源大开发、草场禁牧或资本下乡等措施,剥夺原住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使得他们背井离乡、沦为现代大工业和血汗工厂的“自由劳动力”,加之由于民族隔阂的客观存在,他们往往在就业市场中被边缘化。2004年伊犁地方政府因建设水利大坝项目,强制要求当地约18,000名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农民和牧民迁移,引发大规模抗议,事后至少有16名抗议民众被捕(原住民揭露最终到手的补偿款每人仅有数百元,远低于官方承诺);2016年,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杨德村的藏族居民因政府为了开发项目强行征用他们的农田、并通过改道当地河流切断了村庄的水源而举行抗议,当地政府派遣了包括特警在内的大批警力进行镇压,多名抗议的藏族村民遭到殴打和拘留;四川金沙江流域的水电站建设中,藏区僧俗民众曾因为补偿标准不透明、对安置地不满意而多次发起请愿;根据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等多份报告,中修官方吹嘘的“生态移民”“整村搬迁”和西部地区的光伏发电项目,背后是基层官员往往通过反复登门施压、威胁切断原住所的水电基本服务、甚至扬言不搬迁就扣上“分裂分子”帽子等行政强制手段逼迫原住民签字,导致他们失去了传统的牧场和生计,陷入更深的生存边缘化。而在当地旅游业开发、棉花种植、能源开发等实质上是资本扩张的过程中,巨额的资本利润、税收大头和核心管理岗位,全部被外部的大企业、内地资本家或依附性的本地买办精英(前两个占了绝大多数)所把持,底层群众在其中扮演的,只是拿着微薄薪水的矿工、保安、采棉工或零工。这种经济模式,是标准的“内部殖民主义”——榨干当地的资源,把地方社会改造成大资本的原料产地和廉价劳动力蓄水池。

西方国家和自由派对中修民族政策的指责,集中于“再教育营”和在民族地区的严密监控。我们可以从卫星地图以及民族地区的管控力度等信息中窥见一斑。根据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及法院官方数据的梳理,2017年至2021年间,新疆被正式起诉并送上法庭的人数高达 54万余人(其中2017、2018年“严打”高峰期激增)。考虑到中国极高的定罪率,这代表数十万人遭到正式刑事判决。新疆总人口约2500万(其中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约占一半多)。在2017—2018年“严打”最高峰的两三年里,年均起诉人数高达十几万。​对比内地同等或更大人口规模的省份(如河南、广东、山东等),在开展“扫黑除恶”或常规治安整顿期间,其刑事年起诉率占总人口的比例远远低于新疆在同期的数据。如果事实如官方宣称的那样,民族矛盾是一小撮恐怖分子挑唆的,那为何要在本就人口不多的地方抓捕这么多人?诸如《人权观察》或各大独立媒体记录的数千份流亡海外者、前教师、前被关押者的口述历史描述了具体的抓捕逻辑:比如仅仅因为“海外关系”、“护照被集中收缴”、“曾经出境”、“下载了特定软件”或“在宗教场合行为不当”,就会被纳入批量化的行政或刑事打击中。而且,在社会上,特别是那些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内部也时常有少数民族被关押,为内地企业生产消费品的传闻,和官方数据结合来看,针对少数民族的“再教育营”就绝非空穴来风。再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和新疆统计年鉴,自2017年大规模“严打”和集中营兴起开始,新疆维吾尔族聚居的核心地区(如喀什、和田等地)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出现了史无前例的暴跌(部分地区跌幅高达80%以上)。官方“生活改善、民生幸福”的说辞无法解释,核心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什么会发生人类历史上罕见的人口出生率断崖式下滑——当地被判刑者的数量也不足以造成这种结果。在2017年以前的常态年份中,新疆法院判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重刑犯比例大约占全部被判刑人数的 10.8% 左右(这一比例大致符合中国内地的常规刑事司法结构,因为重刑通常留给严重暴力犯罪、重伤害或大型经济犯罪);然而,根据人权观察等机构对当时新疆高院公开数据的梳理,2017年当年,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例飙升到了8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历年的《工作报告》中,这一时间段频繁出现“坚决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宗教极端犯罪、民族分裂犯罪”、“依法严惩‘三股势力’”等用语,也就是说,那段时间被判重刑的主要对象,就是受到民族问题相关指控的人员。如果只是出生率下降,还可以解释成“妇女解放”“计划生育”的作用,但无论是被卫星图锁定的数百个大型隔离设施、司法起诉密集的区域,还是出生率断崖式下跌的地州(如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其地方人口构成中,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占比普遍高达90%以上。​那么,一切的事实都指向了一个结论:当地存在大规模的针对少数民族的法外羁押行为。国际独立研究直接指出,这是由于系统性的强制绝育、宫内节育器植入以及大量适龄男女被强行隔离在营地中所致。

我们继续分析中修官方的宣传话语吧。在中修的外宣话语中,“再教育营”的营地被包装成“感化、学习技术的寄宿制学校”,声称学员“自由、有丰富文娱生活”。然而,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官方基建和安防招标公告(可在国内公开渠道查阅)却大面积暴露真实情况:大量营地采购项目包含“高墙、铁丝网、哨楼、武装巡逻室、防暴门窗、监控全覆盖”等绝对不属于普通学校的监狱级安防设施。这与国际调查记者同盟(ICIJ)发布的《中国电文》(China Cables)以及《新疆警察文件》(Xinjiang Police Files)中泄露的内部机密指令完全吻合。内部文件明确要求“把学员当成罪犯管理”,实行“双重锁门”、“严防逃跑(随时开枪)”,直接戳穿了所谓“职业学校”的谎言。

那么,“再教育营”中被法外羁押的人员,都是什么暴恐分子、极端宗教组织成员吗?从其中被关押的人员规模来看,就否定了这种可能性。实际上,就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他们是因为具有“潜在的极端风险”才被抓进去的,而根据国际人权组织对新疆公安的群控App(IJOP应用)进行逆向工程分析,发现该系统将“不常使用后门、突然更换手机卡、油站加油异常、下载特定境外软件、甚至与海外亲属有联系”等几十种日常行为(根据一些采访的内容,在部分地方,甚至锻炼身体这种行为都有可能触发监视)标记为“高危风险”,自动触发公安抓捕。就像《新疆资本与民族压迫》中指出的那样,“很快,任何‘异常’行为,从戒酒到反对征地,都成为了潜在恐怖主义倾向的表现,成为了被送进再教育营的原因。”在2019年“再教育营”在国际上被曝光,遭到广泛谴责,被迫随后分批释放被关押人员时,他们的处境也并没有改变多少——大多数人被送到了当地的血汗工厂工作,而且拿着极低的薪水。此外,当地的“便民卡”也成为了限制和监视少数民族的工具。在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庄里,居民甚至被要求按时参加政治教育和汉语课,警察也在他们中间安插线人以便进行监视。“新疆的少数民族被分别关在室外和室内的牢笼里。资本不需要他们时,可以用这种超常残酷的方法打压他们的反抗,当需要他们时,又可以动用为超常廉价又听话的劳动力。”(《新疆资本与民族压迫》)所谓“治安变好”,背后正是中修为了减少垄断资本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扩张的阻碍,给少数民族做的这种法西斯式的有罪推定。

马列主义的常识告诉我们,民族压迫是一个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对另一个民族进行全面压制的行为,其根源是剥削制度的存在。中国民族矛盾的激化绝非只是境外势力挑唆,而是中修复辟资本主义带来的恶果。中国民族压迫的存在,是板上钉钉的事实,是官方的美化宣传所无法隐瞒和掩盖的。就像当年的沙皇俄国和修正主义苏联一样,如今的中国是“各民族人民的监狱”,在网络上被称赞的“严格的治安管制措施”正是充当了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法西斯式的压迫的工具。

二、究竟是主体民族被压制,还是少数民族被压制?

目前,网络上的“皇汉”常常用“少数民族拥有特权,主体民族却受到压制”这一极具迷惑性的话术来为他们宣扬大汉族主义洗地,甚至用这个说法来解释苏联、南斯拉夫等多民族国家的解体,并且把反对他们的人都扣上“满遗”“团结人”的帽子。我们如果要团结各民族的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就不能不认真地同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的民族主义思潮做斗争。

第一个问题,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高考加分等民族优惠政策到底能不能支撑“少数民族拥有特权,主体民族却受到压制”这一观点?当地公务员中少数民族占多数能说明民族压迫不存在吗?

从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在对少数民族地区(新疆、内蒙古等)的开发中,底层的劳动人民往往只能拿到微不足道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的被转移支付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不能真正转化为当地民众的可持续造血能力和民间资本累积,而是被拿来维持用于镇压劳动人民的庞大的维稳系统,或是往往由东部大企业承包并从中获利的基建项目中。在这种资源被大量掠夺,当地居民却一次次地被剥夺的情况下,实行高考加分这一类的优惠政策,看上去是补偿,实际上是用小恩小惠进行收买,以便掠夺走更多的东西。我们应该看到,这种优惠政策能给当地底层民众带来的利益,远小于垄断资本从他们手中拿走的东西,更何况在私有制的市场竞争和教育体制下,这种政策优惠本就更倾向于少数民族的资产阶级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内地的顶尖大学看到的少数民族同学在家乡一般都是处于顶层。)近年来,当少数民族被强制同化的程度大幅提高时,连这点形式上的补偿也逐渐被取消了!

我们更应该注意到,高考加分这一类民族优惠政策在私有制的条件下反而会构成对少数民族的歧视,会加剧各民族之间的隔阂。就像医保制度当中发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补贴给落后地区的居民,不但大家的处境都没有改善,却引起了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之间的地域矛盾一样,民族优惠政策也是在用一点点小恩小惠挑拨汉族无产阶级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无产阶级之间的关系,让他们为了一点点难以落实的小恩小惠,不把不满的矛头指向真正造成民族之间不平等的垄断资本,而是转移到对方的头上。从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实际上的迫害和压制的事实来看,少数民族不仅没有借着各种优惠政策来压制主体民族,而且这种优惠政策还是从道德层面上对他们发展自主权的买断和剥夺。

少数民族在当地公务员岗位和基层干部中占多数,这一现象往往被用来证明“当地人自己管理自己,不存在压迫”。但是,这只是表面上的,在现有体制下,当地的官员并没有制定独立民族、文化或经济政策的权力,他们的唯一KPI就是上级下达的“维稳指标”、“生育控制指标”和“考核指标”。那些身处其中的少数民族基层干部,如果不执行命令就会被清洗、降职甚至同样打入大牢;如果要保住乌纱帽,就必须化身最严厉的执行者。​在2016年至2018年“严打”及基层治理高压期,新疆自治区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并清洗了一大批体制内的各级官员(其中包含大量的维吾尔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当时官方政治话语中高频出现的一个词是打击“两面人”——即指那些在政治上不够坚定、对上级反恐维稳政策执行不力、甚至暗中同情或包庇纵容地方宗族宗教势力的体制内干部。有大量公开官方通报显示,许多南疆基层少数民族乡镇长、派出所所长、学校校长因“履行维稳主体责任不力”、“对宗教极端思想失察”而被撤职、双开甚至判刑。这种体制内的强力清洗释放了一个极其明确的信号:在政治任务面前,没有任何因民族身份而网开一面的空间,不坚决执行命令的少数民族干部首当其冲会受到政治清算。历史上绝大多数的民族压迫正是以这种“以夷制夷”的形式施行的,如果直接派遣大量汉族官员来执行第一部分提到的高压政策,极其容易激化直接的民族冲突;如果让少数民族的上层来配合管理,那么压迫就更加隐蔽些——这正是利用了少数民族内部的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皇汉”那一套否认“民族矛盾的本质是阶级矛盾”的论调,在对这些表象进一步探究后,就不攻自破了。

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必须承认“民族矛盾的本质是阶级矛盾”这个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我们的主张从来都不像“皇汉”攻击的那样,是什么毫无原则的团结,而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少数民族的劳动群众一同打碎压迫他们的“主体民族”的垄断资本和他们本民族的反动势力,尊重他们正常的语言文化和自决权。就像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中指出的:“这当然不是说社会民主党要支持一个民族的一切风俗和机关。它反对用暴力压迫民族,仅仅维护由民族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同时要进行鼓动,反对该民族的一切有害的风俗和机关,使该民族的劳动阶层能够摆脱这些有害的东西。”我们对于民族问题,应该主张以各族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准绳,同时也不能忽视民族压迫中的次要矛盾,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民族团结。

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指出:“当被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极力主张自己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时,我们就要反对。我们反对压迫民族的特权和暴力,同时丝毫也不纵容被压迫民族谋求特权。”左派从来不像他们攻击的那样,是什么“宁予外人不予家奴”的疯子,我们从来要求以各族无产阶级的利益为先,反对任何民族的特权,而“皇汉”的这种论调正是以少数民族拥有的虚假的特权为理由来谋求主体民族的特权,这不仅是在加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无产阶级之间不信任的隔阂乃至仇恨,而且更是在制造更大的民族分裂,对无论哪个民族的底层民众所陷的困境都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帮助,实际上起到了十分反动的作用。

此外,“皇汉”这个群体普遍认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所以就应该打压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化,同化了就没有那么多问题了。从第一部分的论述我们就可以看出来,这实际上是把中修政权颁布的这部法律中“促进民族团结和融合”的说辞的真面目,也是中修所不敢公开承认的东西说了出来,即打着“民族团结”的幌子,行强制同化之实。这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强制民族同化究竟是在促进民族融合,还是在加剧民族分裂?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不能不回到斯大林同志对现代民族下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提出的这四个特征构成了民族之间区分的根据。而要做到真正的民族融合,就必须做到各民族经济交往的深化(多民族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在文化上则需要潜移默化的、双向的吸收与借鉴,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能没有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就必须实现发展成果的普惠性,就必须实现最彻底的民族平等——这意味着必须杜绝地方民族主义和大国沙文主义。民族的融合与消亡固然是合乎历史规律的,但是它的是否消亡和消亡的趋势是由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形势决定的,只有造成民族之间隔阂存续的阶级和国家消亡以后,也就是共产主义实现以后,它才会完全消亡,这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就像革命导师们所说的:

“有人说,社会主义胜利后,各民族必然融合成一个统一的语言,采用一种共同的语言。……我认为这种看法是绝对不对的。……各民族的民族语言和文化,在胜利地实现了全人类的社会主义以后,在世界社会主义体系胜利以后,才会开始融合,才会腾出空隙来让一种共同的语言代替自己。”[斯大林《联共(布)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政治报告》(1930年6月),《斯大林全集》第12卷]

“只要国家和民族的差别还存在于各国和各民族中间(这些差别即使在无产阶级专政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后也还将保存很长很长的时间),统一的国际集中,不仅不是消灭国家和民族差别,反而需要从内容上、从实质上、从国际上保证各国实现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翼”幼稚病》(1920年4月—5月),《列宁全集》第31卷]

而中修的强制民族同化,则是完全违反民族发展和消亡的这一规律的。在少数民族地区强制推行普通话,用行政和教育体制的手段边缘化少数民族语言,限制甚至禁绝他们的母语教育——这不仅不会让少数民族心甘情愿地融入汉族,在这种强制干预下,他们的母语反而从交流的工具变成了反抗压迫的象征,并被固化为不可侵犯的族群边界。在经济发展中,少数民族的劳动群众始终被边缘化,受到比内地的无产阶级还要残酷的盘剥,更会加深民族之间的隔阂与仇恨。大汉族主义者们极力宣扬汉语的优越性,说汉族是中国的主要建设者,所以就应该打压少数民族语言。但是,就像列宁在《需要强制性国语吗?》一文中指出的,“我们不赞成的只有一点,那就是强制的成分。我们不赞成用棍棒把人赶进天堂,因为无论你们说了多少关于‘文化’的漂亮话,强制性国语总还是少不了强制和灌输。我们认为,伟大而有力的俄罗斯语言不需要用棍棒强迫任何人学习。我们相信,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生活的整个进程,正在使各民族相互接近。数以万计的人从俄国的这个角落跑到那个角落,居民的民族成分正在混杂糅合起来,隔绝和民族保守状态一定会消失。由于自己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而需要掌握俄罗斯语言的人,不用棍棒强迫也会学会俄罗斯语言的。而强迫(棍棒)只会引起一种后果:使伟大而有力的俄罗斯语言难以为其他民族集团所接受,主要是会加深敌对情绪,造成无数新的摩擦,增加不和和隔膜等等。”就算少数民族都改说汉语了,他们的民族仇恨也不会因此减少半分,反而会刻意地把自己和汉族区别开来。爱尔兰经过了英国三百多年的殖民统治,绝大多数居民已经改说英语了,但是他们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痛恨却丝毫未减;近年来一些已经不信教的少数民族群众却仍然用宗教标志把自己和汉人区别开来——这些现象都是这个结论的真实体现。

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中指出:“限制迁徙自由,剥夺选举权,限制语言使用,减少学校以及其他种种高压政策使工人受到的损害并不比资产阶级所受到的少,甚至还要多。这种情形只能阻碍被压迫民族内无产阶级精神力量的自由发展。当鞑靼工人或犹太工人还被禁止用本族语言开会和演讲,还被禁止入学读书的时候,自然根本谈不到他们的精神才智的充分发展。 ”因此,未来我们重新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以后,也不能认为,反正他们都被同化了,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化就用不着保护了。上面基于史实的论述已经表明,强行削弱语言并不必然导致民族认同的消失,当一个民族失去了语言这一显性特征,他们往往会寻找更激进、更隐蔽的标签(如宗教极端主义、血缘神话)来维持“我们”与“他们”的区别,这就是修正主义民族政策带来的恶果。此外,在资本主义下,由于人被简化为劳动力单位,资产阶级追求的不是不同群体的权利,而是资本增殖的效率,这就必然导致占据优势地位的汉语在教育体制中会排挤少数民族的语言,少数民族群众在其中遇到的困难不应该归咎于他们的母语,而应该认为是资本主义体制的结构性问题。我们作为无产阶级的革命者,应该主张给予少数民族以充分的资源去学习他们本民族的语言、历史和文化,鼓励开设相关的课程——这不是强迫大家去学一种快消失的语言,而是宣布所有语言在法律和地位上绝对平等,更是在和修正主义民族压迫政策做彻底的决裂。只有这么做,我们才能在中国搞好社会主义革命,实现各民族劳动者的大团结。

中修的民族政策,正因为它是“以夷制夷”、收买少数民族上层,对广大少数民族劳动群众进行法西斯压迫的政策,才注定了它永远也无法让各民族自愿地融合为中华民族,反而会加剧民族分裂。这真是应验了李学智(时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书记,宁夏军区第一政委)于1984年1月在《大胆向中央建言几句》中说过的话:“丢了阶级斗争这件战无不胜的武器,我们必将陷入历代王朝与少数民族尖锐对立的怪圈,永远不得解脱!”

三、“人民反恐”与世俗化“解放”的动机

有人为中修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高压政策辩护,认为这一类政策“至少能让少数民族走出大山,摆脱贫困”“能推进当地的世俗化,推动妇女解放,是一种进步”,所以不应该“片面否定”这种高压政策。然而,我们马克思主义者绝不能把历史事件本身的动机、付出的代价和事件造成的客观进步相混淆——毕竟,后者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前者具有合理性。列宁在《怎么办》中指出:“社会⺠主党⼈……要善于利⽤每⼀件⼩事来向⼤家说明⾃⼰的社会主义信念和⾃⼰的⺠主主义要求,向⼤家解释⽆产阶级解放⽃争的世界历史意义。”马克思主义是解释和改造世界的革命学说,这就要求革命者向群众揭露资产阶级种种举动的实质,打破群众对资产阶级政权的幻想,向他们解释问题的不同解决路径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性。

不可否认,中修在包括新疆在内的各个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高压政策确实沉重打击了当地的宗教势力,使得当地的妇女可以有外出务工的机会,从而摆脱传统宗法制的压迫,这相对于封建父权制来说是一个进步。但是,纵观世界各国的历史,妇女从宗教的、封建的家庭关系中解放出来,这是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对旧有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进行破坏时带来的必然结果,妇女群体在大规模参与了社会化大生产后必定会提出争取自身权益的要求,而中修推行的高压政策不过是垄断资本在少数民族地区扩张的工具,少数民族妇女从以童婚、包办婚姻等为代表的封建父权制中解放出来,这并不能用来证明高压政策本身就是合理的。马克思论述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列宁在论述废除农奴制改革后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时,都没有否认过反动统治下的政策带来的客观上的“破坏性进步”,但是革命导师们从来都对这种带来“进步”的手段进行严厉的谴责和认真的分析,而不是把这种附带着的客观效果从统治的手段及其动机中割裂出来,从而合理化统治手段的动机本身。

同样地,少数民族的妇女从封建父权制和宗教的枷锁中解放出来,这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和中修的民族压迫性质的高压政策紧密相连的。前面讲到,少数民族的劳动群众往往被迫进入当地的黑厂,领取极其微薄的薪水;或者是到内地打工时,经常碰到在招聘信息里面写着“不要少数民族”的工厂。资本对少数民族劳动群众的压榨与歧视,同样落在了外出务工的这些妇女身上。中修强制性的高压治理伴随着大规模的骨肉分离(如男性亲属被集中关押或强制流放、寄宿学校对幼童的强制集中管理),许多女性在一夜之间被迫成为家庭的唯一顶梁柱。在失去了社会经济保障、正常的社区和家族互助网络,并时刻生活在歧视与高压监控的阴影下时,她们面临的不是轻松和现代化带来的赋能,而是沉重的生存危机与精神崩溃。此外,即使没有遇到这类变故,她们外出打工的报酬也常常被迫上交给丈夫或是别的男性长辈,甚至还是被强迫早早辍学,包办婚姻——社会主义时期的中国能够极大地消解民族矛盾,“妇女能顶半边天”,就是因为它以阶级斗争为纲,充分发动包括劳动妇女在内的群众去彻底变革旧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使得她们能够在经济和政治上都有独立的权利;中修作为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的政权,无论如何也做不到这一点,而只能通过各种行政命令强制推行,其核心驱动力是建立整齐划一的现代国家权威、消除一切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或“异质性文化”。这一类行政命令对于基层官员来说,就意味着他们的主要KPI不是解决妇女问题,而是保证“不出大乱子”,为了减小治理成本,拉拢当地上层,他们在广大农村地区往往会选择性执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默许这些落后习俗。斯大林强制迁移鞑靼、车臣等民族,是无产阶级国家战时面临巨大的外部威胁而迫不得已的做法,但是中修推行高压政策时不仅不存在什么外部威胁,而且它处处都体现垄断资本的利益,根本就称不上是什么“必要的牺牲”“迫不得已的做法”。

因此,把“纵容极端宗教势力和暴恐分子”和“高压政策”进行二元对立,让人们二选一,这是一种流氓逻辑。中修高压的民族政策下妇女解放的不彻底,本质上是其资本主义的性质导致不能根本地变革生产关系决定的。高压的民族政策无法根本改变少数民族妇女的处境,反而会让民族矛盾愈加地极端化,从而在妇女问题上显现出来。只有实现了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才能彻底解决她们的困境。

四、中国民族问题的解决

关于中国的民族问题,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各个政治派别也早已给出了各自的解决方案。上面已经详尽地论述了,对少数民族进行强制同化,非但不能促进各民族的自愿融合,反而会极大地加深民族之间的隔阂,让各民族的劳动群众把愤怒的矛头指向别的民族而不是造成他们困境的垄断资本。共产党人必须承认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权利,而在政治上的“民族自决权”,“除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可能有什么别的意义”。列宁指出,“如果我们不提出和不宣传分离权的口号,那就不仅是帮助了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而且是帮助了压迫民族的封建主和专制制度。”

有一部分人认为,不应该给予少数民族自决权,只要在现有的制度下,做部分改良,实现“文化自决”就能解决问题了。列宁则指出,“文化自决(这是与整个民主运动史相矛盾的毫无意义的夸夸其谈),实质上只不过是使用语言的自由”。在不触动国家政治疆界、不改变大国沙文主义统治的前提下,仅仅把学校和文化事业交由各民族自己管理,这不过是用偷换政治自决的概念来限制、同化和规训。在国家政权掌握在压迫者手中、存在着系统性政治压迫的时候,这种局部的“文化自治”只是一种流于形式的改良,根本无法触及民族压迫的根源,只会激发被压迫民族的民族主义,从而破坏各民族无产阶级的团结。目前中修也并没有完全废止少数民族地区的双语教学,难道只要搞了双语教学,少数民族劳动群众在资本市场上的劣势地位和受到的歧视就都会一笔勾销吗?因此,列宁指出,​“为了消除任何民族的不信任,必须建立完全平等的权利,必须承认改变国界的权利(即民族自决权),而要做到这一点,恰恰是通过最彻底的民主主义来实现的。”(《论民族自决权》)​“马克思主义者坚决斥责所谓‘民族文化自治’,也就是把教育事业从国家管理分出来交给各个民族管理的计划。这种计划就是在‘民族文化’问题上,把教育事业按照一个国家联盟的民族分交给一些民族联盟,这些民族联盟各有自己特殊的代表会议、教育经费、教育委员会和教育机关。”“这就是腐蚀和分化工人阶级的精致的民族主义计划。”(《腐蚀工人的精致的民族主义》)马克思主义者必须坚决反对这种用文化和教育分治来掩盖阶级剥削实质、分裂各族工人的改良主义做法,只有主张完全平等即承认分离自由,才能打消被压迫群众的不信任,才能实现各民族无产者的自愿联合。

自由派的主张,就是支持“疆独”“藏独”等分裂势力,认为民族压迫的根源在于“中共集权统治”,只要分离出去了,或者搞了联邦制,就能消灭民族压迫了。但是,就像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中所指出的:

“民族有权按自治原则处理自己的事情。它甚至有权分离。但这并不是说它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当这样做,也不是说自治制或分离制无论何时何地都有利于该民族,即有利于该民族中的多数,有利于劳动阶层。例如,南高加索的鞑靼民族尽可召开本族的议会,并在本族地主和毛拉的摆布之下恢复他们的旧制度,尽可决定从俄国分离出去。根据民族自决的条文,他们是完全有权这样做的。但这对鞑靼民族的劳动阶层是否有利呢?社会民主党能否漠不关心,听任地主和毛拉领着群众去解决民族问题呢?难道社会民主党不应当干预这种事情,不应当给民族意志以一定的影响吗?难道它不应当提出最有利于鞑靼群众的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吗?

但是如何解决才最符合于劳动群众的利益呢?自治制,联邦制,还是分离制呢?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要根据该民族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来解决的。

不仅如此,条件也和其他一切事物一样是变化着的,因而在某个时期是正确的解决方法,在另一个时期也许是完全不可以采纳的。”

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也指出:

“对每个民族分离的问题都要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吗?这似乎是一个很‘实际的’要求。其实它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形而上学的,在实践上是让无产阶级服从资产阶级政策。资产阶级总是把自己的民族要求提到第一位,而且是无条件地提出来的。无产阶级认为民族要求服从阶级斗争的利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究竟是以该民族分离还是以该民族取得同其他民族平等的地位而告终,这在理论上是不能预先担保的;无产阶级认为重要的,是在这两种情况下都要保证本阶级的发展;资产阶级认为重要的,是阻碍这种发展,把无产阶级发展的任务推到‘本’民族的任务后面去。因此,无产阶级就只提出所谓消极的要求,即要求承认自决权,而不向任何一个民族担保,不向任何一个民族答应提供损害其他民族利益的任何东西。”

也就是说,共产党人承认民族自决权,但是在对待民族问题时必须把无产阶级的利益放到第一位,根据实际情况引导民族运动走向符合无产阶级利益的方向,而不是一味地要求分离或者取消承认自决权。中国的共产党人在对待外蒙古独立和新疆三区革命时不同的应对策略,就是这一原则的最好体现。在乔巴山为首的蒙古人民革命党领导的外蒙古民族独立运动兴起的时候,外蒙古人民遭受着北洋军阀的残酷压迫和内地商贾的盘剥,而这场运动的斗争对象是北洋军阀和外蒙古的王公贵族,具有鲜明的进步性质;加之当时中国内地的革命运动还在萌芽阶段,无法给外蒙古的社会带来进步与解放,因此中国的共产党人支持、承认了外蒙古的分离。而新疆三区革命最初的主力包括了苏联援助的当地进步势力和代表当地地主阶级利益的泛突厥主义、封建宗教势力。后者则是一开始掌握“东突厥斯坦共和国临时政府”的势力,他们要求分离并针对当地汉族进行无差别屠杀,而且丝毫不打算对当地落后的生产关系进行变革,反而想通过分离来巩固自身阶级的反动利益——此时选择分离对于当地劳动人民来说不仅起不到解放的作用,反而会造成各民族之间的仇杀,而且还面临着帝国主义的外部威胁,对无产阶级的发展就是不利的了。同时中共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正在走向胜利,于是阿合买提江•哈斯木等人领导的新疆共产主义者同盟对分裂势力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最终把他们从三区革命的领导层中清除出去,并主动接受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苏俄对中亚的一众封建王国和波兰、芬兰这一类资产阶级民族国家的不同态度也正是运用了同样的原则。

我们只要多翻几条自由派新闻媒体的报道,就会发现,他们支持的“疆独”“藏独”实际上就是当地已经被打倒的旧剥削阶级和反动的宗教势力(比如达赖、东突暴恐分子);他们甚至反对废除西藏的农奴制,却对巴勒斯坦抵抗运动极尽嘲讽和诬蔑。这就不难看出,他们鼓吹分离根本就不是因为他们关心少数民族群众的处境,而是为他们背后的西方帝国主义和中修社会帝国主义争夺势力范围服务的。特别是在如今在那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比例已经发生显著变化的时候,轻易主张分离是对当地的无产阶级群众极其不负责任的,极有可能造成当地社会的倒退。中国主要的少数民族地区同时也是宗教思想残余最多的地区,如果民族运动的领导权被反动的宗教势力篡夺,这个地区分离出去了,就很有可能发生像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中以霍梅尼为代表的教权买办进行反革命恐怖那样的悲剧。

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指出:“毫无疑义,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关系所造成的政客习气,有时也使议员或政论家极端轻率地,甚至简直荒谬地空谈某个民族的分离问题。可是,只有反动派才会被这种空谈所吓倒(或者假装被吓倒)。凡是拥护民主观点,即主张由居民群众解决国家问题的人,都很清楚,政客的空谈和群众的解决问题‘有很长的距离’。居民群众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十分清楚地理上和经济上联系的意义,大市场和大国家的优点,因此,只有当民族压迫和民族摩擦使共同生活完全不堪忍受,并且阻碍一切经济关系时,他们才会赞成分离。”

同样地,在解决民族问题时采取联邦制还是集中制(即自治区制),也必须遵循这个原则。在联邦制下,落后的地方势力、宗法势力或地方资产阶级往往能够利用“地方自治”或“联邦宪法壁垒”来阻挠进步的社会变革,压迫当地劳动人民;而集中制共和国能够打破地方壁垒,更为彻底地推行进步变革,让无产阶级更充分地发展。这就是为什么革命导师们始终认为集中制共和国比联邦制共和国自由。苏联的各个加盟共和国可以自由退出,美国也实行的是联邦制,但是两者在大部分领域都是在逐步地向集中制靠拢的。从上面的分析就能看出,毛泽东时代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不像资产阶级诬蔑的那样,是对民族自决原则的破坏,反而是最能体现当地劳动人民利益的选择。 民族压迫的推动力从来都不是政府的集权性质,而是资本的发展需要。西方的联邦制和资产阶级形式民主并不能解救处于法西斯专政下的中国少数民族群众,而只会把民族压迫的施暴者从官僚资本变成私有资本。需知国内外的私有资本正是中修民族压迫体系的受益者,就像我们在美国黑人身上看到的那样,私有资本会想方设法地重建民族压迫与阶级压迫。

上述这些错误观点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从权利的各种‘一般概念’得出的法律定义中去寻找答案”,而不是“从对民族运动所作的历史-经济的研究中去寻找答案”。坚持这些观点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根本否认民族压迫的根源是阶级压迫,而不是民族之间的语言文化差异。要解决阶级压迫这个根源,就必须做到各族无产阶级的自愿联合,也就不能不在解决民族问题时把无产阶级的利益放到第一位。在考虑是否分离时,不是看国家领土的法理宣称,也不是看抽象的民族情感或口号,而应当根据各民族革命力量的发展状况、阶级力量的对比以及本国革命局势的需要来判断解决的方式。

中修新出台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表面上说民族融合与民族团结,实际上是中修制度化压迫少数民族的工具,它无论什么时候都无法真正“促进”民族团结,而只能加倍地制造民族分裂。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我们必须正视民族问题的存在,承认少数民族的自决权,坚决反对中修对少数民族的强制同化,拒绝任何在民族问题上的改良幻想,从而做到各民族劳动者的自愿联合;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把无产阶级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支持分离——只有坚持这样的做法,才能有效地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消解各民族之间的不信任。民族压迫绝不只是政策上的改良、政治上的分离就能消解的,只有实现了社会主义,消灭了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剥削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灭民族压迫产生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