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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雅克·卢梭《政治经济学》批判(一)
卢梭
(摘自哲学小辞典 外国哲学史部分)
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出身于钟表匠家庭。青年时期当过学徒、仆役、家庭秘书、流浪卖艺的音乐家等。多年的流浪生活以及与法国启蒙思想家、唯物主义者的交往使他成为一个激进的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
他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积极宣传社会平等思想。他认为在原始社会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由于私有制的产生,才出现了富人和穷人,才有了人为的不平等,一切罪恶也就随之而来。社会不平等是违背自然状态的。他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考察了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特别是对原始社会的看法,有些地方是与马克思主义的看法接近的。他还辩证地认为不平等的出现既是进步现象,又是退步现象,“在暴君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大家都等于零”,当人们为了自己的权利起来推翻暴君,便“转变为更高级的社会契约的平等”。他的平等观反映了当时法国第三等级的政治要求。恩格斯称赞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是近代的辩证法杰作之一。但由于阶级地位和时代的限制,他不可能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来考察和分析社会问题,他的历史观仍然是唯心主义的。
卢梭的国家学说——社会契约论,在当时也是有革命意义的。他认为人民订立契约结成国家,派遣统治者,是“为着保护自己的自由”。统治者如果变成专制暴君,人民有权推翻他。恩格斯指出:“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 。他的政治思想对法国大革命,特别是对雅各宾党人的影响很大。
卢梭虽然认为私有制是不平等的起源,但他并不主张消灭私有制。他认为每人有小量财产是社会必要的条件,是社会平等的基础,主张建立一个小私有者的社会,既没有穷、富的对立,也没有强、弱的不平等,人人都出席公民大会,都有权决定国事。这明显地反映了小私有者的利益和幻想。
卢梭在哲学观点上是一个自然神论者。他认为精神是能动的、积极的,而物质则是消极的、惰性的,物质运动是由精神力量即意志推动的结果。自然界的规律也不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而是来自“最高的智慧”即上帝。在认识论上,他承认感觉是认识的源泉,但同时又认为人有“天赋的感情”,这种感情支配着人的活动,并强调情感高于理智,信仰高于理性。结果陷入唯心主义的先验论。
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等。
正文部分
编者按:本文主要是批判卢梭在他为《百科全书》第5卷(1755)所写的名为《政治经济学》的词条,因而对于卢梭的革命之处将暂且一笔带过,但笔者并不认为卢梭是一个反动的人物,笔者始终认为他是一个资产阶级上升时代的卓越思想家,在历史上起到过革命的作用。正如罗伯斯庇尔所说的一样:“他是法国大革命的先驱”[2]
……国家的基础与家庭的基础是大不相同的,因此,一个国家怎么能像家庭那样治理呢?父亲的体力比他的孩子们的体力强,孩户们需要他帮助多久,他就应当帮助他们多久,所以父亲的权威是由大自然确立的。
马克思曾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我们都知道,社会关系主要依赖于生产关系。那么卢梭想要告诉人们的是什么呢?作为资产阶级尚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他以其天真的幻想或有意的隐瞒妄图告诉人们,在父权制私有制社会之下,父亲的权威并不是来自他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而是来自于父亲强大的体力,是大自然赋予了父亲权威!这是多么荒谬的一种提法,甚至于连资产阶级女权主义者看到了都要前来嘲笑一番。
马克思在给摩尔根那本著名的书做摘要时指出:“父权的萌芽是与对偶制家庭一同产生的”。[4]后来恩格斯在他那成功整理了马克思的手稿和摩尔根那本著名的书的著作中指出**“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就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在离婚时,他就随身带走这些劳动工具,而妻子则保留有她的家庭用具。所以,根据当时社会的习惯,丈夫也是食物的新来源——家畜的所有者,而后来又是新的劳动工具——奴隶的所有者。”[5]“因此,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这并不象我们现在所想象的那样困难,因为这一革命——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并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氏族的全体成员都仍然能够保留下来,和以前一样。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而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 [6]
而在大家庭中,所有的成员都天然是平等的。……
没错,所有的成员都 “平等”的,都是处于一种虚伪的形式平等之中。如同列宁所说的,这是“一切资产阶级民主派常犯的那个小小的错误:把形式上的平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完全是骗人的和虚伪的)当做事实上的平等!小事情![7]“剥削者不能同被剥削者平等” [8]“在一个阶级剥削另一个阶级的一切可能性没有完全消灭以前,决不能有真正的事实上的平等”[9]
我们都知道,社会关系主要依赖于生产关系,只要生产资料并不掌握于人民手中,而掌握于剥削者手中,那么就永远不可能有着事实上的平等,而只有形式上的极其虚伪的平等。如同列宁所说的一般**“剥削者必然要把国家(这里说的是民主,即国家的一种形式)变成本阶级即剥削者统治被剥削者的工具。因此,只要剥削者还统治着被剥削者多数,民主国家即必然是”对被剥削者的民主,是对剥削者的镇压,而镇压一个阶级,就是对这个阶级不讲平等,把它排除于“民主”之外。**[10]
……而在国家这个大家庭里,情况却完全相反,全部施政的目的都是为了使个人的财产得到保障。
……国库的财富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往往受到人们的误解),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们的生活安谧和富裕。……
没错,全部施政的目的都是为了使统治阶级的财产得到保障,从而侵犯被统治阶级的财产;而国库的财富正是为了保证统治阶级的生活安谧和富裕。国家既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那么在某一阶级取得了国家政权建立了它这一阶级的专政时,这个国家就只能是为着它这一阶级的利益而运作,而决不可能为了另一阶级的利益而运作。
……从事物的性质来看,有好几个理由说明父亲应当在家中占统治地位。首先,父亲和母亲的权威是不可能相等的;掌管家务的权力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在意见有分歧时,必须让那个占主导地位的人做最后决定。第二,虽然有些人认为女人们特有的不便之处关系不大,但它们毕竟使女人有时候不能行动,不能有所作为:单单这一点就足以使女人不能占据主位,因为,当天平的两端完全平衡的时候,只要一根稻草就足以使它向一端倾斜。此外,丈夫对妻子的行为应当进行监督,以确保他必须认可和必须供养的孩子不是别人的而是他的。在这一点上,女人没有这种担心,对丈夫没有这种权利。第三,孩子们首先是由于生活上的需要,其次是由于感恩之心,对父亲应当完全服从;孩子们在前半生受到父亲的供养之后,在后半生便应当供养父亲。……
卢梭又在这里摆出了一幅极其天真的面孔回避了最根本的问题——私有制父权社会下对妇女的压迫。他从人的“自然本能”开始说起,认为在一个家庭之中父亲占有权威而母亲并不占有的原因仅仅只是由于母亲生理上的“不便之处”。他看不到那些男子入赘而妇女在家庭之中反而占据了权威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卢梭是否真正知道妇女在家庭当中不占权威的原因,但毫无疑问,他在这里做了一种极其庸俗的主观主义的荒谬解释。甚至得出结论说,妻子没有权利管控丈夫是否供养别人的孩子,即丈夫可以出轨;但是丈夫有十足的权利去管控妻子!卢梭把私有制社会的一切现象全部都合理化了。唯有在谈论到孩子服从于父亲时,他才正确的指出是由于生活上的需要,孩子才需要服从于父亲的权威。这正是社会关系依赖于生产关系的体现。
……国家的首领不仅对人民的幸福没有任何天然的兴趣,反而要在人民的苦难中寻求他们的利益。……
这里说的极好,在一切非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之中的现象的确是这样的。但是卢梭想批判的无疑只是奴隶制的或封建制的国家罢了,他十分崇尚他所幻想的资产阶级专政的“理想社会”。
……国家的意志对国家的全体成员来说是普遍的,但对其他国家和它们的成员来说,就不是普遍的,而是个别的了;它的正义的法则应当以自然法为准绳,这样做,是符合世所公认的原则的,因为,当世界这个大城市成了政治体的时候,它的自然法就是全世界人民的公意,它下属的各个国家和它们的人民就只不过是个别的成员。……
卢梭不知道,或者说是知道但是并不想说出来:在任何时候,法律都是为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服务的。
……有些人用雅典的民主制来反驳我,那是驳不倒我的,因为雅典实际上不是一个民主制国家,它是一个由一群徒逞口辩的知识阶层人士统治的暴虐的贵族制国家。
这里说的极其好,雅典的所谓民主制度只不过是奴隶主的民主罢了。但是当到了未来他写作《社会契约论》倾向于多多召开人民大会的时候,他又将自己曾经做出的无比正确的结论无意中(有意的!)忘掉了。他说“人们也许会说,把人民全部集合起来,这简直是在说梦话!这在今天虽然是办不到的梦呓,可是两千多年前却不是办不到的。”
只要细心观察一下任何一次公众集会,你就会发现公意总是以共同的幸福为依归的,不过,会中也隐藏着一种分裂的倾向,一种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而与公众集会的自然情绪相背离的小团体意识。因此整个社会将分化成许多小社会,每一个小社会的成员有一个公意。对这些新的小社会来说,这个公意是好的和正确的,但对它们从其中分化出来的那个大社会来说,则是不好的和不正确的。
根据这些原理,人们就可以很容易地解释许多人的行为中的矛盾现象:他们在某些方面行事十分稳重和端正,而另一方面又行事十分奸诈,坑蒙拐骗无所不为,无视最神圣的天职,而至死都效忠于不合法律的承诺;有时候最堕落的人也对公众的信仰怀有某种敬意,正如《自然权利》一文中所说的:在大社会中最不讲道德的匪徒在他们的巢穴中也供奉着代表道德的神灵。……
这正是由于道德、法律等都是具有阶级性的,卢梭不懂得这一点,或者说不愿意懂得这一点,因而他认为这种行为是矛盾的,其实这根本就不矛盾。
……一般地说,希望事实上掌权的人把别人的利益看得比他自己的利益更重要,这实在是一种妄想,是办不到的。……
因为卢梭自己没有这种体会,也没见过任何自私的残暴统治者有过这样的经历,所以他就否认了这一切。他看不到真正无产阶级的大公无私精神,或者说他在事实上不认为无产阶级能够当上国家的统治者。
……合法的或人民的政府,即以人民的福祉为依归的政府,其行事的原则是,正如我在前面已经说过的,凡事都要遵循公意。……
卢梭表现出了他的天真的幻想,或者说有意的隐瞒。既然卢梭所幻想的社会是资本主义的,政权也就只有可能在资产阶级手中,也就不可能真正以人民的福祉为依归,而只能是用自由和平等的口号来欺骗人民了。资产阶级的民主一贯如此虚伪。正如恩格斯在1891年3月18日的巴黎公社二十周年纪念日时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所写的导言所指出的一般: “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一点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比在君主制下差。 ”[11]
在资产阶级已经于全世界占据统治地位的今天,历史无数次地证明了资产阶级统治下的国家从来没有遵循过公意,因为他们所谓的民主不是无产阶级的民主,而只是资产阶级的虚伪民主。正如列宁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中批驳考茨基时所说的一样:资产阶级民主 “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12]
……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了解公意,尤其要一开始就从自身做起,把公意和个别意志严加区别;这个区别是很难做出的,是需要最高尚的道德修养给以足够的启示的。由于每个人都必须自由,才能运用自己的意志,因此,另外一个同样大的困难是:如何着手,才能既保证了公众的自由,又同时保证了政府的权威。对促使那些由于互相的需要而结合在大社会中的人们为什么会通过政治社会而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动机一加研究,你就会发现,这个动机不是别的,乃是为了在保护全体成员的财产、生命和自由的过程中保护每个成员的财产、生命和自由。怎样才能在保护他们当中的一个人的自由的过程中不损害另一个人的自由呢?怎样才能既满足公众的需要而又不损害一个被迫做出贡献的人的个人财产呢?无论人们用什么样的诡辩来辩解这些问题,但确切无疑的事实是,如果有人约束我的意志,那我就不再自由了;如果他人能随意动用我的财产,我就不能做我的财产的主人了。这个好像是不可克服的难题,随着第一个难题通过人类社会最美好的制度,或者说得更确切一点,通过上天的启示(它教导人们在地上要按照神制定的永恒的法则行事)被克服之后便消除了。用什么样的难以想象的巧妙手段才能做到表面上好像是在约束人而实际上是在使之自由呢?如何才能使所有的成员都能在既不强迫他们而且又不同他们商量的情况下把他们的财产、体力甚至生命都用来为国家服务呢?怎样才能使他们自愿把他们的意志结合在一起呢?怎样才能使他们自己改变拒绝的态度而表示同意呢?怎样才能使他们在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之后自己惩罚自己呢?怎样才能使他们在服从的时候不感到是在被奴役呢?怎样才能使他们在为他人服务的时候而不感到是在听命于一个主人呢?怎样才能使人们表面上看起来受到束缚而实际上享有充分的自由,既不损失自己的自由又不损害他人的自由呢?这一切奇迹都是依靠法律来实现的,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实现公正与自由。人与人之间之所以能在权利方面达到天然的平等,也靠的是这个表达所有人的意志的有力的工具。正是这个天国的声音使每一个公民听从公众的理性的指导,教导他如何按照自己的判断行事而不使自己做出背离自己意志的荒谬行为;国家的首领在行使权威时,也只有依据法律来发言,因为一脱离了法律,一个人以为自己可以强迫另一个人服从,他便立刻脱离了社会状态,对另一个人处于纯粹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另一个人只是由于情况的必要才对他表示服从。
由此可见,国家的首领最紧要的和最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密切注意他所执行的和他的权威赖以建立的法律是否得到遵守。既然他要求别人遵守法律,那他本人就更应当遵守法律,何况他享受到了法律给他带来的种种好处。他的榜样有如此之大的力量,以致,即使人民容许他摆脱法律的束缚,他也应当千万小心,不能利用这一特权,因为这个特权是那样的有害,以致不久以后其他的人也会竞相效尤,窃取这一权利,其结果,受害的人往往就是他。由于所有一切社会公约的性质决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所以,谁想高居在法律之上而又不失去法律的好处,那是不可能的;一个人如果对任何人都不承担义务,那他也休想人家对他承担任何义务。同理,一个良好的政府是不能以任何名义宣称某人是例外,不受法律的约束;即使是对祖国有重大贡献的公民,也只能奖他以荣誉而不能奖他以特权,因为,只要有人以为不服从法律并不是一件大不了的事情,共和国就有覆亡之虞;万一某个贵族或军人或其他等级的人也如此行事的话,则一切都将陷于万劫不复的境地。……
卢梭天真地以为,只要有了法律,依法治国,那么一切也都就有了——既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又保证了政府的权威,甚至还保障了公正,甚至于国家的首领也一定会“依法治国”,不会违法。我们都知道这种奇谈谬论是多么地荒谬,哪怕是仅仅依靠于我们的感性材料来评价。法律也是具有阶级性的,法律只能是为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在卢梭所幻想的那个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当中,法律自然是为着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服务的。这个法律不仅给不了无产阶级以任何自由,也无法保障政府的权威,更不可能保障公平;这个法律只能为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服务,而保障政府的权威的是特殊的暴力机关——军队、警察、法院等等。至于它为什么保障不了公正——即公平——,已在前文有过论述,因而在这里不再赘述。恩格斯在1875年3月给倍倍尔写的信中指出:“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13]
而国家的统治阶级如果会遵守法律,那么我们在修正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看不到因被镇压而无数次流血的工人阶级接连不断的战斗了。很简单,因为即使是现在的修正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也会无耻至极地虚伪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卷第57页。 ↩︎
引自罗伯斯庇尔于法国共和历二年花月(1975年5月)19日在国民公会发表的演说。 ↩︎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72页。 ↩︎
见《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8页 ↩︎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50页。 ↩︎
同上,第61页。 ↩︎
见《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卷第639页。 ↩︎
同上。 ↩︎
同上。 ↩︎
同上,第637页。 ↩︎
见1972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6页。 ↩︎
见1972年版《列宁选集》第3卷第630页。 ↩︎
见恩格斯1875年3月18-28日给奥·倍倍尔的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卷第30页)。 ↩︎